【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周边的垃圾堆内捡拾死蟹并制成蟹粉。随后,二人又将上述蟹粉销售至无锡市某私房菜饭店,用以烹制菜肴供人食用。经查,其二人共计销售蟹粉100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00元。经认定,姜某甲、姜某乙使用死因不明的死蟹生产蟹制品,且蟹制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数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典型意义】
(一)准确分析论证死蟹制品的社会危害性,全面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充分沟通,依据涉案死蟹制品的检测报告,结合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关于死蟹制品对人体危害性的专家意见,依法综合认定该案中的死蟹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于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全链条打击,切实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二)检行合作延伸职能,推进完善溯源治理。针对死蟹回收行业规范缺失、监管缺位等情况,检察机关开展溯源治理,建议相关部门采取设置死蟹集中回收点、引进科技设备粉碎再利用等措施,完善死蟹等水产的回收机制。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托“两微一端”、门户网站,对大闸蟹养殖户、经销商等重点人群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宣传活动,通过释法说理,进行源头治理,取得了“办理一件,警示一片”的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