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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22-08-18 10:34:00  来源:相城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日,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对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车间南侧排污管道与废水收集托盘接口处有生产废水渗漏,南侧排污管道连接厂区外东侧三个市政雨水窨井中的中间窨井。对外排废水采样后检测,中间窨井废水镍0.897mg/L、铝71.5mg/L,南侧窨井 废水镍1.77mg/L、铝89.6mg/L,北侧窨井废水镍0.62mg/L、铝46.6mg/L,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表3相应的排放限值。经查明,该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未及时检查并修复废水收集托盘,致使1号车间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流入雨水窨井后通过雨水管网外排。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委托专业人员排查雨水管道,将河道的部分废水抽入蓄水池运至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同时对泰安河部分河段开展清淤工作。

  相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同时,委托专家对该公司违法排放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经评估,该公司南侧排污管道与废水收集托盘接口处生产废水渗漏,导致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流入雨水管网,最后排入泰安河,且废水中镍和总铝超标排放,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678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6.92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及时开展调查,采用简易评估程序,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实现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在案件办理调查阶段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积极探索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衔接联动,提升执法办案效果。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作为对违法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让企业认识到处罚不是目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才是真正落脚点。

  编辑: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