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4日,相城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发现,苏州某机械公司将车间收集生产废水的沉淀池外接下水道直排废水,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某污水处理厂。该案件移送相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涉废水不属于“有毒物质”,不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2020年12月4日,相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涉案单位及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相城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违法行为查处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统一。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客观、责任主体明确、违法行为人磋商积极性高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发挥主导作用,邀请检察机关见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到位。二是因地制宜打造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样本。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2021年以来,相城区检察院与相城生态环境局共同落实会签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办法》,成功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13起,有效凝聚维护区域生态文明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