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虚拟货币让很多人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但也给了骗子可乘之机。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10人组成诈骗团伙,利用“虚拟货币”,铺设了“一夜暴富”的阴谋陷阱。几人分别假扮虚拟货币公司高管、业务员培训讲师、经理、业务员等角色,微信添加被害人好友后,发送虚假的老师预测虚拟货币走势准确的截图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通过网络直播授课虚构公司即将发行的虚拟货币有大幅升值的事实,实施两个周期的诈骗,诱骗被害人支付以太币(ETH)提前认购,骗取被害人人民币约79万元和以太币(ETH)1250个。
【典型意义】
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实施网络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呈高发态势,该类犯罪资金转移隐蔽、跨境流通快、打击处理难度大。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充分研究虚拟货币的属性,准确认定犯罪金额。针对该类犯罪被害人众多、电子钱包非实名制且交易记录繁杂的情况,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电子钱包交易记录、业绩统计表等电子数据,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诈骗资金数额。
2.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守护群众“钱袋子”,坚持将追赃挽损工作融入办案全过程,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环节即同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涉案账户信息,查清资金去向,及时联系交易平台冻结涉案账户,为后续资金处置奠定基础。同时,全程引导侦查,促成公安机关成功冻结赃款资金,判决生效后审判机关已处置发还相关被害人,帮助挽回全部损失,有效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3.本案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需谨慎、理财要小心,面对“虚拟货币”等新名词要擦亮双眼,警惕陷入新型投资骗局。该类骗局中,不法分子往往将“空壳公司”包装成“高大上”的科技公司,虚构精通“区块链”“数字经济”的投资专家、理财导师,甚至通过直播授课等活动强化“权威光环”,迷惑性极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广大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理财心态,远离各种“高额回报”的诱惑,不轻信该类投资的宣传承诺,避免落入不法分子设计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