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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伪造印章踩“雷区”难逃制裁
2020-08-19 16:19:00  来源:法制日报

  实践中,伪造公司等市场主体印章行为屡屡发生,成为经营“雷区”。对内规范企业印章管理、对 外营造法治环境,对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稳定投资预期至关重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了4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旨在提醒企业完善内部签章管理,防范刑民法律风险。

  50元钱做假章

  总监知法犯法

  于某系苏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及法务总监,所在公司系苏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包单位。按照双方约定,于某所在公司对外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经过该集团公司的同意并签订承包协议。

  2017年4月,于某为承接某楼盘电力工程,按路边电线杆上小广告,花费50元找他人制作集团公司假章,加盖在其所在公司、集团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三方协议上。据于某交代,之所以使用假章是因为自己在公司盖不到章,但合作公司必须要盖章才能签订协议,自己是为了把工程承包下来才做了假章。

  但该集团公司负责人称该电力工程已经和其他公司签订过三方协议,不可能再因相同的工程和于某所在公司签订协议。所幸的是发现及时,还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后于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罪行。

  相城区检察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遂决定对于某不起诉。

  接私活被开除

  伪造公章骗人

  2015年7月,陈先生至派出所报警称,徐某以“A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其和朋友租赁一辆奔驰轿车和一辆别克轿车,在租赁过程中,徐某提供两份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上面盖有两公司的印章。但现在两辆轿车找不到了,徐某也联系不上。后经调查发现,徐某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上的公章系伪造,警方依法追逃,将徐某抓获。

  经查,徐某曾是苏州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部经理,负责对外拓展业务。后其以公司名义接私活,且花费100元私刻了公司公章,被发现后公司将其开除。离开公司后,徐某伪造包含该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公章,加盖在伪造的汽车租赁合同上,骗得包括陈先生在内的多名被害人轿车及好处费价值20多万元。

  相城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2017年5月,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徐某拘役三个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出证明嫌繁琐

  上网店买假章

  90后女孩王某系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助理。2017年7月,她想要分期付款替自己购置一辆轿车,但需要所在公司出具收入证明。因公司出具收入证明的程序繁琐,王某遂在淘宝网店花25元私刻了公司印章,伪造了分期贷款所需提交的收入证明。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相城区检察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遂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本案中,王某还将自己购买的假章借给同公司销售经理魏某使用,魏某用假章与多家公司签订分销合同,后虽然被公司发现且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仍给公司带来了潜在纠纷危险。

  实践中,部分企业内部公章管理混乱,对用印范围和权限模糊不清,保管人、使用人责任不明,极易导致内部人员为个人或单位使用需要私刻伪造、私自使用公章,甚至为便于业务开展,在空白支票或合同上加盖公章,留下了诸多隐患。

  未按时履行合同

  代理人伪造印章

  邓某系某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0年10月,邓某代表所在公司和原告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该机电设备公司代理该铸造公司向外地某机床公司购买总价700多万元的机床。2011年底,由于未按期履行合同,邓某就伪造“某某机床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盖于虚假的合同和收据上向机电设备公司出示。

  2014年6月,苏州某铸造公司对某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预付本金230多万元,以及利息29万余元。该机床公司负责人参加庭审后发现所谓合同以及专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公司公章与财务专用章均系伪造,且与该机电设备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鉴定,上述合同及收据上的公章和财物专用章均系伪造。后经查,原来是苏州某机电设备公司的业务经理邓某伪造。

  案发后,邓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相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9月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邓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编辑: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