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杨朦倩 整理/王金艳)多年的办案经验让我积攒了一肚子的“怀疑精神”。如果有人告诉我,他用酒糟汤汁拌饭吃得很香,我一定不信。但在我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中,王某告诉我,她是因为误食了醉蟹汤底才导致了醉驾,面对她的辩解,我心生疑惑,一时却无力反驳。
我决定揭开醉蟹背后的疑云。王某是江苏苏州某公司行政总监,案发当晚,她驾车为公司送客户到高铁北站,客户下车离开后,就在王某再次启动车辆时,突然追尾路边一辆小轿车。附近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王某满身酒气,立即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王某已涉嫌酒驾。
“开玩笑,我怎么可能酒驾?我就是吃了醉蟹醉虾呀!”次日,面对民警的询问,王某对涉嫌酒驾的情况,表现得既疑惑又震惊,她坚称自己未饮酒,只是因误食醉蟹醉虾而不小心酒驾。此外,两名证人也证明,王某吃了两只醉蟹四只醉虾,还用酒糟汤汁拌饭,才导致酒驾。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仔细审查案卷。看似天衣无缝相互印证的口供,却让我产生了一系列的疑惑,事实果真如此?
我反复梳理案情,整理思路,在工作板上打下三个问号:第一,当晚聚餐到底哪些人参与?王某供称事发当晚她和公司人事主管曹某以及客户在食堂用餐,但曹某、客户却没有制作笔录,反而是采购部员工史某和食堂主厨林某作了证。第二,为什么史某和林某的笔录关于聚餐情况一笔带过,但对于王某吃醉蟹醉虾的数量却描述精准、出奇一致?第三,醉蟹醉虾剩下的酒糟汤汁,味道苦涩,一般人难以下咽,王某真的吃得下汤底吗?
为了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我们决定启动自行侦查程序。我调取了王某在案发前后的通话记录以及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录像,发现她在接受呼气测试时极度不配合,事故发生后一直在打电话。
围绕疑点,我再一次讯问了王某,询问了关键证人史某、林某、曹某。未料,三名证人的证言与王某的供词发生了同步变化:聚餐人员是王某、曹某、史某和客户。笔录又一次达成了一致。
这让我愈发感到蹊跷。史某仅仅是聚餐中间过来坐了一会儿,林某仅仅是负责烧菜、端菜,还有陪餐的曹某,为什么他们都对王某吃了几只醉蟹几只醉虾如此关注?上述疑问加深了我对供证真实性的怀疑,我要求王某提供关键证人客户的联系方式,遭到她的拒绝。
我将自行侦查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我们一致认为,那位客户是关键的突破口。侦查人员赴北京找到了那位客户,对方称,案发当晚没有与王某等人聚餐,只在该公司与其他人用餐,且没有醉蟹醉虾这道菜。
破绽露出。史某和曹某终于承认是受王某指使做了伪证,林某当晚根本没做醉蟹醉虾,曹某、史某也没在食堂和王某吃饭。原来,王某在醒酒当晚,伺机和曹某串供。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又以改变证词会被判刑为由,要求史某、曹某、林某继续作伪证。为了制造身临其境之感,王某还曾带他们在食堂进行了所谓的“情景再现”。
在证据面前,林某也终于开口了。他根本没有做过醉蟹醉虾这道菜,他也是听从了王某和曹某的安排作了伪证。
综合所有证据,我认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曹某、林某涉嫌伪证罪,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史某亦存在伪证行为,但情节较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案件庭审中,面对其他人的共同指证,王某表示认罪。法庭最终采纳了我所有的起诉意见。
庭审结束的一刻,压在我心头的疑云被驱散,我感觉无比轻松。细想,如果王某能够实话实说,她的醉驾情节其实不重,然而,她运作了那么久,却换来数罪并罚的结局;曹某、林某因为碍于同事、上司的情面,加上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才选择一次次站在法律的对立面,当法槌落下才悔不当初。他们或许是很多被告人的缩影,如果当初对法律多一份敬畏,对诚信多一份恪守,结局可能完全不一样。作为检察官的我也不仅仅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失误的挽救者,更是普法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