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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城区检察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工作的审议意见
2017-12-22 13:36:00  来源: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相城区检察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工作的

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2015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紧贴我区司法工作实际,从强化侦查引导、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加强诉讼监督等方面入手,突出抓好“捕诉监侦”四项核心职能落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和庭审中的主体作用,在制度改革上开展了一些积极探索,也取到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推动了诉讼制度改革任务的真正落实。

  一是注重做好侦查取证引导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建立完善了全程引导侦察、捕诉衔接、“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监察机关意见”、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强化案件证据要求,仅今年就已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38份,进一步推进了侦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进程。

  二是注重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严把庭审质效关。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区位优势,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积极运用现场复勘、文证审查、走访核实等方法强化对客观性证据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全面推行了员额检察官出庭应诉制度,有效提升了庭审质效。

  三是注重强化诉讼监督,严把司法公正关。坚持不断强化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自身监督,全面推行联席会议和向公安机关核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制度,建立了庭上监督和庭下监督相结合、庭前监督和庭后监督相衔接的监督模式,制定了《案件流程监管办法》和《律师接待工作细则》,做到了监督制约与司法办案同步共存,夯实了改革基础。

  大家在审议中认为,区人民检察院在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上做了许多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侦查取证工作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还有明显差距。传统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一时难以根本扭转,有的思想观念上对客观证据还缺乏足够的重视。

  二是相关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庭前会议机制使用不够充分,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等。

  三是检察队伍尤其是检察官的能力素质还难以完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尤其是公诉人包括法庭示证、质证能力和辩论水平等方面的工作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为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再提三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坚定推进诉讼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清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推进这一改革舍我其谁的使命感和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发动,强化机制保障,广泛深入宣传。要密切与法院、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大力抓好落实,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二要注重建立健全和完善与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好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功能。要着眼打造更加紧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积极构建新型检法、检律关系。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不断强化内外部监督管理,建立合理的案件质量测评体系和激励机制。要健全案件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要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以职业道德教育为基础,以专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专精尖人才培养为突破,认真做好检察官职业能力培训工作,切实提升检察官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等履职能力。要继续深入开展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积极构建全覆盖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司法责任落实,大力提升检察官自身司法行为规范化水平。

  编辑:江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