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相检 记者 于英杰)日前,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受理该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时,详细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后,决定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今年10月17日,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底,王某某的朋友顾某某向苏州市相城区A公司贷款700万元,作为担保人的王某某签下了担保合同。不巧,顾某某资金链断裂,还不上欠款,A公司将顾某某连同担保人王某某一同起诉至法院。2016年底,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王某某对700万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是我用的钱为什么要我来还,而且其中一份担保合同是他们让我签的空白合同。”王某某坚持认为欠款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在法院判决后,他没有提出上诉,但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
2016年12月22日,A公司就相城区法院两份生效民事判决申请该院执行,法院对执行申请立案后,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文书,要求王某某等人限期到庭履行义务,但王某某未按要求申报财产,亦未到庭履行义务。
2017年1月,王某某的公司遇到拆迁,所在街道约定补偿王某某公司人民币2200余万元。两个月后,该笔款项全部汇到了王某某名下,但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有未结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将该笔财产用于还款及转移至其老婆和儿子名下。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王某某的公司从未实际经营过,没有自己的独立账户,王某某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拆迁款名义上补偿给他公司,但实际上转为了王某某的个人财产。所以此时的王某某足够有能力还款给A公司。但事实上,法院多次传唤王某某,王某某均未到庭,并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2018年7月4日,相城区法院将该案移交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该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经研判,2018年7月16日,民警在其住所的地下车库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其向相城区A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取得了A公司的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明知法院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法院已立案执行,作为执行义务人,在得到拆迁补偿款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将拆迁补偿款转移至其妻子、儿子名下,并拒不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执行判决,最终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查明其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依法将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介绍,长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无法及时兑现,公平正义就难以最终实现。检察机关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