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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代表委员监督·人大代表评议】这场公开听证会,代表委员共同见证
2021-08-12 14:25:00  来源:检察日报

  (通讯员:王金艳)这次听证会对秦某意义非凡。当天,他穿着一件不新但非常整洁的Polo衫参加了听证会。

  “通过此次公开听证会,我憋在心里这么多年的不解、委屈和怨气都释放了。我承诺,信访到此结束!”说这话的时候,63岁的秦某哽咽了。

  在这场听证会上,秦某见到了19年前办理此案的公诉人,见到了办理其申诉案件的四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还见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把心中的委屈、怨气、诉求一股脑儿说了出来。

  “没想到我的小案能得到你们的重视”

  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开展重复信访专项治理工作,秦某持续19年重复信访,特别是今年以来频繁寄信最高检,这引起了江苏省三级检察院的共同关注和最高检的高度重视。

  经核实,从1999年3月至2000年10月,秦某通过朱某介绍,在并无业务的情况下,让上海5家贸易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其中税款37万余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秦某还清了骗税款,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02年5月,秦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服刑期间,秦某以此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出狱后,秦某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苏省三级检察院、最高检先后审查认为,秦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均予审查结案。秦某仍不服,坚持信访。

  为把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做实做深,彻底解决秦某“急难愁盼”的信访问题,最高检决定组织公开听证会。四级检察院承办人多次面对面、电话与秦某进行了沟通,耐心听取其意见。

  秦某反复向办案人员强调,上世纪9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其任车间主任的吴县(现苏州市相城区)亚星机械总厂铜材分厂生产经营出现困难,100多名职工一大半下岗。危急之中,其与总厂签订承包合同,担任铜材分厂厂长。承包期间,因积极开展生产自救,40多名职工无一下岗,其被总厂授予“解困功臣”称号。

  今年6月初,当最高检承办人当面向秦某真诚表达对他专业技能的敬佩和认可,同时告诉他“最高检决定为您专门组织一场公开听证会”时,秦某眼里溢出了泪花,激动地说:“我知道我的案子和最高检办的大案比起来很小,今天你们能专门从北京为我而来,没想到我的小案能得到你们的重视。”

  6月16日,秦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在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举行,孙谦担任主持人。

  听证会上,各方意见充分发表

  14时30分,听证会准时召开。孙谦介绍了承办检察官和5名听证员相关情况。记者注意到,听证员中有省、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其中一位来自税务系统,两位来自企业,还有两位法律专家,可谓精准“对口”这起企业负责人涉税案的听证。

  “今天的听证会将主要围绕秦某提出的申诉理由展开,焦点集中在该案是否系单位犯罪,是否应当追究秦某个人的刑事责任。”孙谦说。

  秦某首先陈述申诉理由和依据:“铜材分厂主要业务为购进废铜后加工生产再生铜棒,铜材原料主要由废旧金属市场购进。然而1999年废旧金属市场进行整顿,不能代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废铜加工本就属于低利润行业,如果没有进项发票抵扣,必然亏损。情急之下,我找到当地供销社的朱某,请他联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承认我的行为是虚开,但这是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进行的,应该按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承担我应该承担的部分。”陈述中,他还坦露了这么多年执着申诉的另一个心结:“我为厂里奉献很多,但因为这个案件,每月退休金远远低于同期入厂的工人。”

  “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特殊的时代原因及客观事件影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原审量刑过重。”秦某的委托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顺说。

  作为19年前这起案件的公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陆梅英通过PPT方式阐述了原起诉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第六检察部的陈慧作为申诉案件承办人,阐述了申诉审查情况。

  “你们见过秦某吗?见过几次?他理解和认可你们的解释吗?”陆梅英和陈慧阐述后,孙谦追问道。

  “见过很多次,也进行了释法说理,但秦某没有理解。”

  “道理讲了,为什么申诉人没有接受呢?我们检察官释法说理的水平要提高,要用平实的、有针对性的语言来释法说理,帮申诉人打开心结。”孙谦温和地说。

  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是申诉案件市院承办人。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王勇详细阐述了秦某与厂里的关系,以及该案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的原因:“单位犯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以单位名义,二是代表单位意志,三是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三者缺一不可。本案虽以亚星机械总厂名义虚开发票,但除秦某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系总厂负责人指使或同意。铜材分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所以原审诉判均未认定是单位犯罪。”

  江苏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蔡翠英作为申诉案件省院承办人,进一步阐明了该案认定个人犯罪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听证员充满温度的追问

  “各位听证员,你们对本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有什么疑问,可以发问。”孙谦的话音刚落,苏州市人大代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党组书记柏立云首先发问:“本案发生在20年前,请问当时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本案定罪量刑主要依据1997年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蔡翠英回答。

  “十年的量刑,在当时是否过重?”江苏省人大代表、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副主任尹璐追问。

  “当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经济犯罪之一,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秦某的量刑档次在十年以上,又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基于其归案后退清骗税款、如实供述等酌定量刑情节,对其就低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王勇回答。“但综观案件事实,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出有因,十年以上量刑是不是坚持了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需要我们认真反思。”

  “针对秦某反映的诉求,检察院还做了哪些工作?”苏州市人大代表、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主任顾秦华追问。

  “在多次沟通中,我们也发现,秦某的主要心结是社保问题。秦某出狱后,一直依靠自己的技术打工,有一定收入。但因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秦某目前领取的养老金确实较少,大概每个月1500元左右。我们跟区人社局进行了咨询,了解到秦某的情况是无法通过补缴社会保险金来提高他的退休待遇的。同时,我们也走访了社区、民政局,了解到根据秦某一家的收入情况,秦某无法享受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待遇。”陈慧回答。

  “我要把我的人生下半场过好了”

  休会间隙,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这个时候,几位检察官也走到申诉席旁,和秦某交谈。在之前的听证中,秦某显然已经理解了当年案件罪名和量刑的认定,对检察官将心比心的耐心释法表示感谢。

  此时,孙谦走到秦某身边,拍着他的肩膀,微笑着说:“我们都是60多岁的老头了,是同龄人。我非常理解你。社会在不断发展,但当年的判罚依据的是当年的法律。希望你不要纠结过去,放下心结,过好人生的下半场。”

  秦某点点头,握住孙谦伸来的手,脸上露出了真心的笑容。

  “我们一致认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协商,看能否解决申诉人一些具体困难。”评议后,听证员代表宣读了评议意见。

  “我要特别感谢最高检,特别是孙检和各位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今天我非常满意,这么多专家给了我解释。回顾过去,我的青春奉献给了厂里,退休待遇却和同期员工相差很大……但今天这个听证会,我把心里话全部说了出来,也得到了释法说理。我保证不再就此事上访。接下来,我要把我的人生下半场过好了!谢谢大家。”秦某真诚致谢。

  不仅是一场听证会,也是一堂“公开课”

  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并充分参考听证评议意见,孙谦宣布了最高检办案组意见:原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检察官负责刑事追诉,但如果单纯把这个放在第一位就错了。通过这次公开听证,我们也可以看到,‘以人民为中心’不能挂在嘴上。‘办案就是办别人的人生’。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依法妥善处理案件,将心比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化解消极因素,司法观念要不断更新。”孙谦说。他还特别叮嘱,要协同有关部门,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解决秦某反映的问题。

  听证会结束后,作为该案的原公诉人,陆梅英很有感慨:“回望这个案件,确实特别能感受到这些年我们司法理念的变化。很庆幸我还能继续为这个案子付出努力。”

  “在开这次听证会之前,我真的没有一定能息诉息访的心理预期。”陈慧感叹道,“尽管之前也和秦某多次沟通,但是他一直纠结在他的困惑中,可以说今天的听证充满着不确定性。最高检领导选了一块难啃的‘骨头’,迎难而上,最终打开了申诉人的心结。同时也是给我们上了一堂‘公开课’,如何站在离百姓最近的地方,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释法说理,我们还任重道远。”

  编辑: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