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书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近期辖区内存在以外地蟹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私自制售假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识等违法经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地理保护标志产品声誉,并给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经本院调查核实,当前,辖区内在阳澄湖大闸蟹营销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亟待加强监管:
一是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现象严重。经调查核实,如相城区阳澄湖镇某水产有限公司等部分经营主体在阳澄湖大闸蟹开捕前即开始通过将兴化、高淳等外地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把外地蟹与本地塘蟹掺杂等方式销售假冒阳澄湖大闸蟹。自9月21日阳澄湖大闸蟹官方正式开捕以来,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违法经营现象愈发严重。
二是周边产品造假现象十分突出。官方认证的阳澄湖螃蟹拥有防伪认证标识,即由苏州市质监局地理保护办公室颁发、通过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发放的蟹扣,蟹扣上载明阳澄湖大闸蟹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8版阳澄湖大闸蟹防伪专用标识仅发放于阳澄湖周边7个交易监管场所,用于当场交易时供满足条件的大闸蟹佩戴,且拥有专用结构件、数码、二维码、猫眼镭射、光谱识别等防伪技术。而许多大闸蟹周边产品包装店、电商平台等经营主体在阳澄湖大闸蟹开捕前即开始制售假防伪标识。9月25日,你局查获假冒蟹扣4万余个,经检查,部分大闸蟹交易市场内有关经营主体仍在大量使用假冒蟹扣。
三是销售途经多样化、管理非规范化,形成利益链条。近期系阳澄湖大闸蟹上市季节,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相继曝光,从个别阳澄湖大闸蟹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企业,至部分阳澄湖大闸蟹专卖店、农家乐和蟹农,存在多级经销商都参与假冒蟹的批发贩卖和零售环节。另外,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线上销售假冒蟹现象十分普遍,部分经销商还采取聘请网络营销人员以直播等方式营销假冒大闸蟹,将所得利润分成。假冒大闸蟹营销呈现销售途径多样化、管理非规范化、利益产业链化的特征。
本院认为,一方面,上述部分经营者虚构事实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大量假冒蟹流入市场,损害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所有人的权益,侵害了真正阳澄湖大闸蟹的销售及商品声誉,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保护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对此类违法行为,该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皆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并且,如果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职,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你局下设市场监管执法大队,整合区工商、质监和食药品监管执法力量,负责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经济违法案件、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原产地保护行为案件、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和流通违法违规案件等职责。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对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品牌保护,规范辖区阳澄湖大闸蟹市场交易秩序,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本案中假冒经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依法履职,严查违法经营行为。针对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阳澄湖大闸蟹、制售假防伪标识等行为,依法查处,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及时维护辖区阳澄湖大闸蟹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和商品声誉。如发现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则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多措并举,提升监督管理能力。针对大闸蟹商品季节性的特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重点针对大闸蟹批发交易市场、专卖店、网络销售渠道的商品进行检查;进一步畅通违法经营线索有奖举报渠道,集合民众力量,监督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探索升级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识,增大仿冒难度。
三、积极引导,促进行业规范自律。7月份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官网发布《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应当监督相关理事单位遵约守规,通过发布行政提示、开展行政约谈,对授权的理事单位和经销商加强后续销售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协会自律。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二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