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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肖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12-21 15:13:00  来源:相城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肖某某等在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某冷冻厂房内,将死因不明的螃蟹加工成蟹黄蟹肉,并进行分销。之后,涉案蟹肉及蟹制品被某酒店制作成“蟹黄鱼翅”等菜品供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2018年10月初,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向检察机关咨询。同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案涉嫌犯罪,建议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日,相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涉案厂房内查获大量死蟹及蟹制品,总重约2.86吨。同日,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12月7日,相城区检察院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2月29日,检察机关对肖某某、刘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2月,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并处九万元至两千元不等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处肖某某等被告人共计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9.09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等工作机制加强配合,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寓监督于支持,充分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多次主动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部门,保证了案件顺利移送。检察长带头办案,在庭审中释法说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通过新闻宣传、提出建议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民生领域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了检察履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编辑: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