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建议书公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2-08-16 16:10:00  来源:相城区检察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相检行公建〔2022〕10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你单位辖区(**社区)**路以南、**路以西拆迁区域内,存在多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问题,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你单位应当加强对拆迁区域的监督管理,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查明:

  近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部署排查全市高压变电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工作。本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位于你单位辖区(**社区)**路以南、**路以西拆迁区域内,存在多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具体表现为:配电变压器下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有易燃杂物堆放、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大量堆积、植物种植以及电力线路导线相互缠绕等问题。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详见附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本案中,相关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上述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因此,你单位作为属地政府,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防范公共安全风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依法处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2.加强对拆迁区域的监督管理。及时对辖区拆迁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组织清运,加强与电力部门的沟通对接,避免造成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二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随附履职证明材料。

  2022年3月28日

  

  编辑: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