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寿樱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报告我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群众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重要方式,是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 2019年以来,相城区检察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化解矛盾纠纷为重点,依法全面规范履行控申检察职能,大力推动控申工作创新创优,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相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检察保障。
一、近年来接收群众控告申诉信访的基本情况
201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审查群众各类信访903件,其中控告类378件,申诉类491件,举报类30件,其他类信访4件,均妥善做好分流办理、及时答复。检察长接待群众信访61批70人。办理检调对接案件55件,调解履行金额共计人民币553.73万元。办结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55件,发放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47.9万元。2019年至今,未发生一起赴省进京涉检信访。
二、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全面推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及时回应群众诉求。2019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近年来,我院坚持把群众信访办理作为全局性工作,纳入司法办案程序,将群众信访工作与司法办案统一起来,构建办理群众信访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从信访事项的接待、审查、受理、分流、办理、督促、答复等环节入手,层层压实责任,完善信访办理工作台账,分类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落到实处。对所有信访事项,做到合理诉求,解决到位;无理要求,解释到位;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移送到位。建立完整、便捷的信访接待制度,制定《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机制》,对群众信访接收、程序回复、受理分流、具体办理、结果答复等做出细化规定。探索建立以“一二三四”工作法为主体的常态长效办信机制,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24小时录音电话、网上信访2.0系统为依托,开通MAS平台短信服务,同时充分考虑信访人的个体差异,利用“电话+短信”、“电话+书面邮寄”等双重保险形式,确保信访人第一时间理解回复内容,将回复工作落实落细。2019年以来,我院共接收群众信访903件,均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应回尽回”“能回尽回”;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均导入法律程序,并全部办理答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均为100%。
(二)检察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控告申诉案件,发挥“头雁”效应。件件有回复不是关键,案结事了才是根本。受理信访案件后,就要依法及时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大多已程序终了,诉讼结果生效,要化解矛盾、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工作复杂,难度极大。对此,我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信访工作理念,注重法理与情理共融,充分发挥检察长“表率”作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建立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制度,针对群体性信访、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严格落实“一个案件、一名包案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工作模式,前置“信访风险等级评估”程序,并按不同风险等级精准制定个性化矛盾化解方案,将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在基层、解决在首办环节。2019年以来,我院检察长共接待上访群众61件70人,推动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如金文良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请监督案中,针对信访人多次缠闹访,一把手检察长包案办理,亲自主持公开听证,主动上门到信访人所在社区进行接访,耐心听取信访人诉求,就案情、证据及法律依据向信访人详细阐述,以案析理,解疑释惑,最终促成矛盾化解,将检察触角延伸到“群众家门口”。
(三)积极推行公开听证,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我们严格按照上级部署,紧紧围绕“案结事了人和”目标,坚持“能听证、尽听证”的原则,将公开听证作为常态化办案机制,进一步强化信访案件办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对于一些历时多年、深层次矛盾问题累积交织、单靠检察机关力量难以根本解决的信访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村(社区)代表及专家学者等担任听证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疑难、争议问题针对性听证,共同释法说理,促“依法办理、第三方评判、群众见证”等形成合力,让公平正义真实可感。2019年以来,组织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听证47件,听证后信访人当场表示息诉息访的占比95%以上。办理的刘克农、周龙芬申请立案监督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开听证典型案例。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在我院主持召开秦琦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通过悉心释法说理解开申诉人心结,最终化解了该起长达19年的刑事申诉案。组建专门“听证员库”,为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提供人才支撑。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偏远地区人群进行“云听证”,传递检察温情。对案情相对简单、争议较小的案件,探索适用简易公开听证,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就地组织公开听证,促进信访矛盾在接访时就能及时有效化解。探索主动上门听证,在办理张建明劳动争议纠纷案时,邀请律师作为听证员,将简易听证会设在常熟市辛庄镇一个农家小院,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民事监督申请人当场表示息诉罢访,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四)创新一站式工作机制,构建刑事和解新格局。结合新时代检察矛盾化解工作新特点、新要求,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搭建检调对接新平台“刑事和解工作室”,在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和刑事申诉息诉和解、涉检信访和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发挥了化解矛盾“第一道防线”作用。在“人民调解+刑事和解”工作格局基础上,不断完善多元融合解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代表参与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充分借助人大代表群众基础好、协调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等优势,参与检察办案中的矛盾纠纷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减少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的产生,维护社会稳定。针对疑难复杂案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协作配合,借助第三方力量确保信访积案实质性化解。如办理一起因拆除违章搭建的花架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及信访矛盾纠纷时,通过邀请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解,促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当场签订协议承诺息诉罢访,彻底消除了信访风险隐患。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多次通过刑事和解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专门组织召开逮捕必要性公开听证会,通过详细的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我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家属为感谢我院工作,专门从遥远的黑龙江寄来锦旗。
(五)多元化帮扶救助,解决信访群众燃眉之急。将司法救助作为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坚持“应救尽救”,为受到犯罪侵害的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众及时提供帮助。依托“检察官进网格”工作机制,全面下沉检力,让司法救助走到老百姓中间,为民服务,为民解忧。充分利用“互联网+”模式,打造智能化、便利化司法救助智慧平台,为被救助人员开展线上服务。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实行优先、快速办理,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困”作用,让信访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司法的温情、社会的温暖。建立“1+N”多元救助机制,民事、行政、控申等多部门联动,积极探索支持起诉与司法救助的无缝对接,在办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中,通过支持起诉、司法救助、联系办理残疾证、帮助解决子女“黑户”等举措,彰显司法善意,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检察日报》等国家级媒体深度报道,有效传播司法为民好声音。对15名老年被欠薪人员开展司法救助,切实维护老年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收到15名老人联名为我院寄来的感谢信。
(六)强化法律监督,着力办好申诉案件。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审查受理申诉案件,杜绝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有案不办等现象,防止控告申诉检察环节出现“程序梗阻”或“程序空转”。依法全面审查每一起申诉案件,着力加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申诉案件的审查认定和甄别监督。对经审查认为有冤错可能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应检察业务部门进一步办理,把好发现冤错案件的重要关口,杜绝将错就错,防范一错再错。与区人民法院共建涉法涉诉联动接访监督机制,加大力度排查化解涉诉矛盾及司法安全风险,满足群众合法合理的信访诉求;共签《重大敏感案件执行工作联动监督机制合作协议》,就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执行监督、协同案件宣传、合力化解信访等问题达成共识,切实提升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广大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19年以来,共受理刑事类申诉案件25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份,均得到支持并改判;将1起案件由相对不起诉决定纠正为存疑不起诉决定。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34件,提出抗诉 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6件,采纳15件;受理涉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督案件87件,依法纠正11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5件。
(七)坚持标本兼治,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样板。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在检察工作中推广、运用、实践‘枫桥经验’工作机制”的指示要求,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立足检察职能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修复”矛盾化解机制,将矛盾化解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注重对同类案件反映的普遍、共性问题开展类案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诉讼监督情况通报等形式,依法促进提升办案质效,助推解决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同类信访案件发生。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公开听证释义法、理、情。我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案例在2021年度苏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创新案例评选中获提名奖。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一是群众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近年来,虽然我院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中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需求新期盼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信访事关民生、民心,一些检察人员未能从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高度认识和做好这项工作,在接待群众信访、开展释法说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倾向,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长效救助机制尚待完善。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时受地方财政经费限制,救助金额多为5000元左右的小额救助,即使是对因案致死的被害人家属,也最多救助2至3万元,对当事人起到的救助作用非常有限。对于因长期、连续、反复治疗而需要巨大花费的当事人来说,有限的救助金很难解决实际困难。在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的沟通配合与制度衔接方面存在欠缺,有针对性地将低保、入学、就业、医疗、心理治疗等多元化社会帮扶措施融入国家司法救助尚未真正落实到位,长效救助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三是新形势下,控申干警的履职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承担信访接待、控告案件、刑事申诉、刑事立案监督、国家司法救助等多类型案件的办理,以及信访维稳、公开听证、法治宣传等业务工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信访等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业务繁杂。控告申诉部门的检察干警不仅要熟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知识,这对控申干警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检察人员对新修订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对所办理的典型案件宣传广度深度不足,导致信访人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出现部分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等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化思想认识,始终站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政治立场。进一步提升从政治上看问题的站位和能力,深刻认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作、法治工作、责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找准控告申诉检察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办好每一起关涉人心向背、关乎党的执政基础的“小案”,用心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二)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质效。对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进行“回头看”,深入排查整改回复、答复及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回复、答复质量和申诉案件办理质效。结合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完善司法救助、检察听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精准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三)全力化解积案,巩固拓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成果。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努力在首办环节做到案结事了。积极采取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第三方参与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信访人员吸附在当地。建立健全治理重复信访、化解突出矛盾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化解涉检信访矛盾工作水平,坚决打好治理重复信访突出问题主动战、攻坚战。
(四)加强诉源治理,持续强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责任担当。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促进国家司法救助与服务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深度融合,不断拓宽救助渠道,多措并举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有效帮扶。加大反向审视力度,强化源头分析研判,促进依法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坚守公正司法底线,强化法律监督,既抓好案件末端处理,依法纠错、赔偿,又深入分析冤错案件发生根源,促进制度机制完善,提升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刑事申诉案件发生。
(五)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夯实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发展根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办案“三个规定”,促进规范文明司法。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大力开展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控告申诉检察队伍。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我院关于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深度关切。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坚决落实!我院也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扎实做好新时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努力向党和人民交出满意的检察答卷!
相关用语说明
1.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2.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3.检举: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的行为。
4.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包括涉检信访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
5.“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信访,自接收之日起,通过书信、短信、电话等方式,按照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要求答复信访人。
6.“一二三四”工作法:为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要求,我院探索建立“一二三四”工作法,即“一个标准,规范答复一体化流程”,制定工作机制,对群众信访接收、受理分流、程序性回复、具体办理、结果答复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统一标准;“双重保险,确保答复工作落实到位”,实行“短信+书面邮寄”“短信+电话回复”等双重保险形式,将回复工作落实落细;“三方协作,共同做好信访答复工作”,由控申部门牵头、承办检察官主要答复,律师或听证员共同答复三方协作,保障信访答复质量,减少重复信访;“四项监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通过落实专人专办、强化内部协作、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全面运用统计分析四项措施,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质效。
7.民事行政监督:系民事监督案件和行政监督案件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行政执行和非诉执行活动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8.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9.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0.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11.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12.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13.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法定职权,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等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14.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