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看到查寝室和执法记录仪挂钩,陌生人突然进入宿舍,并且进行声像记录,难道不侵犯隐私权吗?”
近日,江苏某高校经济管理学院自管会发文称,检查人员将从12月5日起启用执法记录仪用于卫生、违禁、夜不归宿检查。有同学将这一规定截图发到网上后,引发广泛争议。12月6日,校方回应称:“情况属实,但目前没有执行,正在征求同学们意见。如果争议太大,后面应该不会执行这个规定。”(据12月6日上游新闻消息)
通常意义上的“执法记录仪”,是民警执行公务时随身佩戴的集实时视音频摄录、照相和录影等功能于一体的取证技术装备。现实中,这种设备已被广泛用于物业保安、会议记录、电力检查等工作领域。那么,一旦高校查寝用上了执法记录仪,是否可能侵犯到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很显然,在校大学生们的隐私权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典第1033条还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寝室虽不是大学生们自有的房产,但他们日常居住其中,在性质上当然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私密空间”。如果校方未经学生同意就使用执法记录仪查寝并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用为校方奖惩和管理的证据,管理效率也许可以得到提升,但其中隐藏的侵权风险也着实不小。
学校对学生加强管理,本是分内职责。其实对于这个规定,也有网友表达了善意的理解态度:记录双方行为,就有了证据,没法再扯皮推诿了。这就牵扯出另一个问题:高校的管理权及其合理边界。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拥有依据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其中也就包含了管理学生的权利。高校开展包括查寝在内的学生管理工作并进行合理的奖励、处分,是保证高校自身正常有效运转的应有之义。但应当明确的是,高校的学生管理权不得与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相冲突。“用执法记录仪查寝”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它违反了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虽然院方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学生干部检查宿舍时,尤其是检查无人值守的宿舍后,学生上完课回来报告个人的财物丢了,怀疑是学生干部查寝室时拿的。拟定这个规定主要是防范这种事情的发生,并不是说要看学生隐私。但不管怎么说,这样的查寝办法还是必然要涉及学生的隐私。相关音像资料能否得到妥善的运用、保管和储存?这些问题都十分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用执法记录仪查寝虽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减少证据纠纷,但这样的办法还是审慎实施为好。
值得肯定的是,目前校方也注意到了这一争议,并称“正在征求同学们意见”。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这样的措施如果不能得到在校生们的明确同意,就仍存在侵权风险,因此,广泛征求意见十分必要。此外,在学生管理中充分尊重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学生的意见,也是提升高校管理工作质效的有效途径。这样的“姿势”,更有利于让自管会这样的学生组织充分代表广大学生的意愿,更有利于充分调动同学们主动参与、配合有关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也是包括查寝在内的高校管理既能充分借助科技手段提质增效,又能获得同学们支持与认可的“正确姿势”。(检察日报 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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