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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协商机制完善路径研究
2020-04-02 09:2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李晶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协商司法”的精神,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趋势,在诉讼程序从简、提升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协商”强调的是主体之间理性的对话,只有保障控辩双方充分平等协商,并赋予协商结果稳定性,才能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实、自愿、有效实施。

  目前协商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值班律师参与欠缺实质性,导致犯罪嫌疑人协商能力不足。二是协商有形式化倾向,犯罪嫌疑人为体现认罪态度,往往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方提出异议相对较少。三是协商结果稳定性有待加强,因法检量刑尺度把握不一,程序逆向流转时有发生。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协商机制,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积极有效落实。

  推动值班律师实质化参与,提升协商能力。检察环节应充分履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关照义务,书面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的同时,向犯罪嫌疑人详尽解释“值班律师”的性质和作用。如犯罪嫌疑人有会见需求,应尽快安排值班律师会见。检察机关还应对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进行有力监督,主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督促值班律师充分参与协商,避免制度设计初衷流于形式。同时还可以鼓励多种辩护形式的发展。

  完善认罪认罚具结程序,确保协商充分性。首先,由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提出初步量刑建议;其次,由犯罪嫌疑人、律师对事实认定、量刑等提出书面意见或由检察官将相关意见记录在案;再次,双方交换意见,就争议焦点进行协商,互相考量对方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辩方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从宽幅度,检察官对量刑进行调整并记录在案,形成最终的量刑合意,在具结书中予以明示。最后,检察官、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三方共同签署具结书。除此之外,建议在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向辩方明示主要证据、主要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使犯罪嫌疑人凭借自己的认知,能够对自己所触犯罪名的大致量刑区间有明确的认识,更好地理解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和产生过程,发自内心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提高精准化量刑建议能力,确保协商有效性。基层检察机关应结合实际,注重与法院、辩护人的沟通协调,细化量刑标准,统一量刑共识,重点从确定刑期案件范围、从宽把握标准、建议调整的情形予以明确,在实践活动、增强说理中进行磨合。

  

  编辑: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