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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多次犯罪如何认定既遂未遂
2020-03-12 10:1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郭磊

  多次犯罪作为刑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形,既有作为入罪的要件,也有作为加重情节的要件。但是多次犯罪是否存在既遂和未遂?如何认定多次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存在不同的争议。对上述多次犯罪的既遂和未遂进行区分,有利于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多次犯罪作为加重情节的准确适用。

  多次犯罪也应当区分既遂与未遂

  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的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的既未遂应当依据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作为入罪要件的多次犯罪还是作为加重情节的多次犯罪,均应当对既遂和未遂状态进行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该规定的其他七种处罚情节就包括多次抢劫,因此多次犯罪也应当存在既遂和未遂。

  多次犯罪的次数认定不要求均未既遂

  在多次犯罪作为入罪条款和加重情节的认定时,就是考虑到多次实施犯罪的人主观恶性大、具有社会危险性,所以降低了惩处标准,将多次作为增加惩处力度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对多次认定时,符合立法原意的就应该重点考虑。多次中的“次”的认定应当是指每次行为都构成犯罪,但不要求每次行为都是犯罪既遂,即只要实施了构成要件规定的行为就认定为一次,达到三次以上就认定为多次犯罪,作为入罪要件和加重情节均应当适用。

  多次犯罪既遂指至少三次以上犯罪构成要件齐备

  在认定多次犯罪整体属于既遂还是未遂时,应当参照单次犯罪来进行认定。依据犯罪既遂的定义,犯罪既遂是指具备了构成要件的所有条件,因此认定多次犯罪整体既遂,就要求至少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所有条件。以三次犯罪为例,三次犯罪均既遂才能认定犯罪整体既遂。如果三次犯罪中其中一次犯罪系未遂,却认定多次犯罪整体犯罪既遂的话,即意味着在犯罪构成要件并未全部齐备的情况下,认定了犯罪既遂,逻辑上就会存在无法自洽的矛盾,也与犯罪既遂的定义相悖。

  编辑:王金艳